關于測色色差計和色度計的照明與觀測條件的規定
儀器的照明與觀測條件用“照明/觀測”表示。有如下4種:
A.1 45°/垂直(45/0表示)
樣品被一束或多束光照明,照明光束的軸線與樣品表面的法線成夾角(45±2)°;觀測方向和樣品的法線間的夾角不應超過10°,照明光束軸線和任一條光線間的夾角不應超過8°。在觀測光束方面也應遵守同樣的限制。
A.2 垂直/45°(0/45表示)
樣品被一束光照明,該光束的有效軸線與樣品的法線間的夾角不應超過10.°;在與法線成(45±2)°的角度線觀測樣品;照明光束的軸線和任一光線間的夾角不應超過8°。在觀測光束方面也應遵守同樣的限制。
A.3 漫射/垂直(d/0)
樣品被積分球漫射照明,樣品的法線和觀測光束的軸線之間的夾角不應超過10°;當積分球開孔部分的總面積不超過球內面積的10%時,其直徑可以是任意的;觀測軸線和任一觀測光線間的夾角不應超過5°。
A.4 垂直/漫射(0/d)
樣品被一束光照明,該光束的軸線與樣品法線間的夾角不應超過10°,用積分球收集反射通量;照明光束的軸線和任一光線間夾角不應超過5°;當積分球開孔部分的總面積不超過球內反射整球面積的10%時,其直徑可以是任意的。
A.5 鏡反射的影響
對于采用上面第A.3,B.4款條件的儀器,對于鏡反射成分影響,可以通過設置光澤吸收來處理,并應說明光澤吸收的大小、形狀和位置。
A.5.1 當需要有包括鏡反射分量一起測量時,在“0/d”條件下,不應在嚴格垂直照明下測量;相反,在“d/0”條件下,不應再嚴格垂直觀測情況下測量樣品。兩者都應在不使用光澤吸收的情況下測量。此時可以用0/t代替0//d,或者用t/0代替d/0來表示。
B.5.2 當不需要包括鏡反射分量的測量時,應使用光澤吸收,用0/d或d/0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