燈泡、燈管出廠時的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1、第只燈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和不易擦掉的下列標志:
A. 燈的型號或規格;
B.制造廠商標;
C.生產日期(年、季或月)
注:放映、幻燈、照明和冷反射定向照明鹵鎢燈泡的生產日期可印在包裝合上。季用羅馬數字表示,月用阿拉伯數字表示。
2、燈的包裝盒上應標明:
A.制造廠名稱和商標;
B.燈的名稱和型號;
C.燈的型號;
D.生產日期(年、季或月);
E.燈的數量;
F.本標準編號;
G.質量等級;
H使用說明(可在內包裝套上)。
3、燈的包裝箱上應標明:
A.制造廠名稱和商標;
B.燈的名稱和型號;
C.燈的數量;
D.燈頭型號;
E.包裝日期(年、季或月);
F.本標準編號;
G.質量等級;
H.生產許可證號碼;
I I符合GB191有關規定的標志。
4、每個包裝盒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,合格證上應標明:
A.制造廠名稱或商標;
B.燈的名稱和型號;
C.質量等級;
D.本標準編號;
E.檢驗日期;
F.檢驗員簽章。
5、燈應有良好的的減振和防潮包裝,經7.16條的試驗后,燈應無機械損壞并能正常燃點.
6、燈運輸時應避免雨雪淋襲和強烈的機械振動。
7、燈應貯存在相對濕度不超過85%的干燥通風室內,空氣中不應有腐蝕性氣體。貯存時,燈包裝物的垛高不得超過2m。
燈的存放期不得超過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