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通燈泡的適用范圍、技術要求、檢驗規則全過程
1、主量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普通測光標準燈泡(以下簡稱燈泡)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。
本標準適用于測量總光通量量值時作為標準光源用的燈泡。
2、引用標準
GB 191 包裝儲運圖標志
GB 1406 螺口式燈頭型式和尺寸
GB 2796 電光源型號命名方法
GB 7451 電光源名詞
3、術語
本標準中使用的術語除應符合GB 7451外,另補充如下:
①全檢:將穩定庫內存放不少于三晝夜的成品燈泡逐個進行檢驗,并剔除不合格品。
②流明維持率:燈泡燃點到700h時的光通量與初始通量的百分比值。
4、技術要求
①玻殼應潔凈、透明、無色、無明顯條紋、無氣泡和擦傷等,也不應有砂粒及影響燈泡測光特性的缺陷。
②燈泡不應有影響正常使用的裝配上的缺陷。
③導絲應牢固地焊接在燈頭上,且不應妨礙燈泡旋入標準燈座內,也不應破壞燈頭的防銹層。
④燈頭與玻殼的固定應牢固,當逐漸加上扭力矩達3N.m(E27型燈頭的燈泡)或5N.m(E40型號燈頭的燈泡)時,不應有松動,燈泡壽試結束時,應能承受的扭力矩不低于上述規定值的50%。
⑤燈泡光能量值的穩定性應分為初測和復測兩次進行,兩次的光能量值的偏差不應大于1.0%.
⑥燈泡在額定電壓下燃點其壽命應符合下列三點要求:
A.平均壽命不應低于1000h;
B.個別壽命不應低于700h;
C. 燈泡在額定電壓下燃點到700h時,其流明維持率不應低于規定.
5、試驗方法
除特殊說明外,所有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:
溫 度:15~35℃
濕 度:45%~75%
氣 壓:86~106kPa
①燈泡的型號、主要尺寸和燈頭型號(4.1)用外觀法、通用量具和量規檢驗。
②燈泡的光電參數(4.2)在交流額定電壓(用電子穩壓器穩壓)下測量。
③測試前,燈泡應在額定值高5%的電壓下老煉,老煉時間為:
A、BDP15~BDP200為30h;
B、BDP300~BDP1000為15h.
老煉每隔7~8h關閉電源一次,每次15min。關閉時間不應計算在老煉時間內。
④試驗時,燈泡應處于垂直燃點,燈頭在上。
⑤測試要求:
A.電測儀表精度不應低于0.2級;
B.用球型光度計;
C.用一組同型號的標準燈泡校對;
D.真空燈泡應燃點3~5min,充氣燈泡應燃點7~10min后再測光電參數;
E.測試時應在環境溫度為20±5℃的情況下進行;
F.燈泡在燃點和關閉時:電壓應緩升緩降.
6、檢驗規則
①燈泡的檢驗分為交收檢驗和例行檢驗。
②交收檢驗采用全檢,檢驗項目為:
A.燈泡的型號、主要尺寸和燈頭型號(4.1)
B.燈泡的光電參數(4.2)
C.燈泡的玻殼質量(5.1)
D.燈泡的裝配質量(5.2)
E.導絲與燈頭焊接質量(5.3)
F.燈頭與玻殼固定的牢固度(5.4)
G.燈泡光參數和穩定性(5.5)
H.燈光標志和包裝盒標志(8.1~8.3)
③例行檢驗每年進行一次,檢驗樣本從交收檢驗合格的成品中隨機抽取,檢驗前所有樣本單位應按交收檢驗項目進行100%的檢驗;若發現不合格,則以合格品換取,同時應分析原因,載入例行檢驗報告,但不作為例行檢驗結果的鑒定依據.
④例行檢驗的項目為壽命(包括平均壽命.個別壽命.流明維持率)(5.6)和壽試后扭力矩(5.4),檢驗樣本n=3,判定數組為(0,1)。
⑤若例行檢驗不合格,應將已檢收而未出廠的產品停止出廠。此時應分析原因,提出處理辦法,在生產中采取措施,直到新的例行檢驗合格后方能恢復交收。